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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支付工资补偿金

2006年12月11日 21:07 来源: 桐乡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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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法院对一起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某公司支付劳动者陶某7、8两个月工资3535.6元、经济补偿金400多元。

  四川民工陶某于今年4月进入本市某针织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31日,陶某与公司产生矛盾后不再上班,9月12日,陶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7、8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向陶某支付7、8两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00多元。

  公司不服仲裁庭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与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8月31日起陶某不再上班,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遂作出与劳动仲裁一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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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电台 作者: 记者 朱振华 通讯员 陈勇 编辑: 沈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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