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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知识问答

2006年12月05日 08:16 来源: 市农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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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农业普查?

  农业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时间、统一调查项目、统一填写方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村住户、行政村和乡镇进行全面调查登记。1996年我国曾成功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国家全面了解“三农”的基本状况和基础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我国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进一步摸清新形势下我国的“三农”状况和变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2、农业普查的周期是如何安排的?

  根据国家新的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为逢6的年份实施。我国在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2006年底将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何时颁布,包括多少条款?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473号令,正式颁布和施行该条例。该条例有总则,农业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表彰和处罚,附则等七章,共42条。

  4、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全面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服务基本情况,有利于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了解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有利于准确掌握农民生活状况,正确制定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民收入的政策,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

  5、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有哪些?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据初步统计,我市普查范围涉及全市的13个镇乡(街道)和振东新区、178个村委会,13万多农村住户。 

  6、第二次农业普查涉及哪些地域范围?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普查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农村地域和城镇地域。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的普查地域范围是所有乡镇,以及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7、第二次农业普查涉及哪些行业范围?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8、第二次农业普查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但必须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实施。

  9、浙江省农业普查将补充哪些普查内容?

  为使农业普查内容能充分反映浙江新农村建设实际,浙江省农普办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补充设计了一张村级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1)行政村基本情况;(2)村内基础设施状况;(3)被征地农户情况;(4)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培训情况;(5)社会治安和管理情况;(6)专业合作社情况;(7)农民新村情况;(8)环境及其它方面情况。

  10、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和进度安排是什么?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时期标准是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标准是2006年12月31日。

  进度安排是:2006年12月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重点是建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现场人员的培训工作。2007年1—4月为现场调查阶段,重点是现场调查和复查。2007年5—12月为数据处理阶段,重点是数据处理、数据评估和发布。2008年1—12月为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阶段,重点是进行数据库建立、数据开发与工作总结。

  11、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设计哪些表种?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共设计5类普查表,分别是:《住户普查表》、《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业用地普查表》。

  12、第二次农业普查采用什么样的调查方法?

  第二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13、农业用地调查采用什么组织方式?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部际联系会议精神要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合作、共同核实、共同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农业用地调查将采用在土地详查基础上抽样图斑核对方法进行。

  14、第二次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是什么?

  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次农业普查采用“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组织实施原则:

  (一)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15、如何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对农业普查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一是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是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三是建立普查资料签字、盖章制度和普查工作责任制。四是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五是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六是严格做好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七是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16、怎样公布和管理普查数据?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区、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此外,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还要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17、农业普查对象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农业普查对象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20、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在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1、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22、如何检举普查违法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办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3、什么是农村住户?

  第二次农业普查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无论其住户成员的户籍是否是本地,也无论是否农业户籍。其中: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村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农村其他住户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域,但不经营农业的户。

  24、什么是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城镇地域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户。

  25、什么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住户以外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各种企事业单位、农户合作经营单位、也包括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6、如何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单位划分。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小区规模和普查员数量按10-15天完成现场登记为目标设置。一般按50-100户设置普查小区。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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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农普办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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