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料:13867300110

[后续]谁开车仍是谜团 当事人已达成调解

2006年11月01日 19:48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桐乡手机报
 欢迎订阅《桐乡手机报》,每日发送一次,发送短信5111到10086即可开通,详询10086。

  虽经多种技术手段查证,但本报曾连续报道的9月21日发生在梧桐街道振兴东路320国道路口的摩托车事故还是未能认定事故责任。记者从濮院司法所了解到,10月30日下午,当事人罗雯与金小良已达成调解协议,由金小良负责承担罗雯1.3万元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罗雯承担。

  在本报报道此事后,市长电话受理中心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十分重视此事。9月30日,市长费建文特地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罗雯医疗费用困难问题。濮院镇政府和民政办及时下拨了3000元的救助金,罗雯父亲罗成安为此非常感激,他说:“罗雯发生车祸后,一家人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但桐乡的媒体和有关部门给了我们不少安慰与支持。”

  这起事故是单方事故,事发现场只有当事人罗雯和金小良两人,但双方均咬定是对方开的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经多次现场勘查和当事人笔录,都不能认定谁是当晚的驾驶者。10月22日,市交警大队邀请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有关专家,在被测人同意测试条件下,使用国家审定的心理测试系统对两名当事人进行了心理测试鉴定。

  经同一套题目重复测试,发现罗雯对部分目标题有相关和特异心理生物反应,未发现金小良对目标题有相关和特异心理生物反应。据此,心理测试倾向于罗雯在该事故中有驾车嫌疑。在向两名当事人告知测试结果后,罗雯反应较激烈,坚决不承认是自己驾驶的车。记者在向罗雯证实时,她说:“我不认识那条路,怎么开车?”而罗雯的家人则认为在遭受脑部创伤后,罗雯的身心不适合接受心理测试。另一当事人金小良则对记者说,他对心理测试结果无异议:“本来就不是我开的车。”

  依据有关法规,心理测试仅供审理案件参考,不能作为证据,在没有更多有效线索的情况下,市交警大队根据现有证据,得出调查结果是“不能确定浙FNK856号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前,不能根据调查所得认定事故责任。10月25日,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送达两名当事人。

所属专题: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李燕萍 编辑: 沈国香
相关稿件:
桐乡新闻网版权声明:

① 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今日桐乡报社”、“桐乡电台”、“桐乡 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 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 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
联系电话:0573-8811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