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市法院对被告人杨绿云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计8001.54元。
被告杨绿云与原告刘某均系外地来我市打工人员,两家都租房于本市濮院镇南横街哺房。5月26日下午,杨绿云为了不让刘某将三轮车停放在其租房门口,乘刘某外出拉货之机将两个木柜子占住原停放三轮车的位置。刘某拉货回来后,为停放车辆与杨绿云发生争执。杨绿云扬言谁要搬动柜子就和谁拼命,并从租房中拿出菜刀。刘某上前搬柜子时,杨绿云挥动菜刀朝刘某乱砍。
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构成轻伤。因杨绿云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刘某轻伤,相关损失计8001.5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绿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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