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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过期营养品 店主赔偿800元

2006年09月21日 21:35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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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高桥镇一副食品店的老板娘,误将置于角落准备处理的过期营养品卖了出去,致使消费者服用后引发急性胃炎,最终赔付了800元。

  9月7日,消费者尤女士在高桥镇一副食品店内花30元钱购买了一盒西洋参口服液(2瓶×250ml)。晚上回家服用约3个小时后肚子有点疼,开始还以为是一般的肚子疼,忍忍就过去了。可到了次日凌晨3时多,肚子疼痛症状非但没消除,反而加剧了。好不容易熬到天亮准备去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喝的西洋参口服液居然是过期的,上面标着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16日,保质期为18个月,有效期限至2006年7月。

  尤女士于是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店主随即陪尤女士去高桥镇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并挂了一瓶盐水,但没有好转的迹象。尤女士再次找到了店主,要求去桐乡的大医院检查,但遭到了店主的拒绝。

  于是,尤女士向高桥工商所投诉,工作人员查实后在均衡双方各自利益的基础上,以治疗尤女士的病为主,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尤女士在高桥卫生院、桐乡第一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500元由店主负担;店主退还尤女士购物款30元,并再赔偿30元;店主再一次性补偿尤女士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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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钟美琴 陈国强 张振宇 编辑: 沈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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