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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首罚传销场所房东

  近日,桐乡市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出8万元罚单,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培训场所的桐乡某歌舞厅经营者俞某进行重罚。据悉,这是桐乡市首次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实施行政处罚。

  今年11月9日,桐乡市工商局会同桐乡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市区的一家歌舞厅内查获了一起非法传销培训活动。现场有2名“广州天冀”传销组织的B级别人员正在为90多名传销人员召开“分享会”。经调查核实:该歌舞厅的经营者俞某将空余的场地租给该传销组织召开分享会,租期半天,租金500元,收取定金100元,后因传销活动被执法人员查获,俞某未收到剩余的400元。当事人俞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述之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桐乡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俞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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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 黄征 朱炜君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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