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0年法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的转变。第一个转变是从1978年开始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刀”制的法制的转变,也可以叫做非正式制度治理阶段。法学界一直在讨论,中国有两个“法治”,一个是Rule of law,即法治,一个是Rule by law,即法制,就是通过法律进行统治的“刀”制,把法制当作一个专政的刀把子,当作专政的工具。这是在1994年之前的法制的主要理念。这体现为一直把法律看作是执政统治的工具,“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讲的更重要的是“抓”这个概念,是把法制作为保境安民的工具的性质。在这个阶段,我们很少看到法制对于社会生活、对于经济活动、对于国家制度文明、对于整个人类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这个时期,很多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刀” 制这样一个基点来进行与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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