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乘客与出租车驾驶员的协商价高于计价表显示金额时,乘客到底应以哪个价格付钱呢?近日,市运管所接到这样一起纠纷时,对司机作出相应处理,并责成退还多收款及在其服务资质卡上扣5分记录。
当晚11时左右, 6名乘客在市区准备坐出租车去新生集镇,问及价钱,出租车驾驶员说:“80元!”6名乘客遂分乘两辆出租车去新生,下车时乘客却看到计价表上显示金额为45元。乘客想到两辆车多收了70元时,遂于第二天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经调查后,相关部门对两车司机作出了处理。
那么,乘客明明与司机谈好价而司机为何不能多收?据工作人员介绍,出租车运价是由政府定价,政府在出台一些重大决策前甚至会召开乘客和司机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由于少数乘客对自己要去的地方并不清楚或出于某种原因,以致盲目讲价后造成协商价显失公正,多收运费事实上司机是清楚的。为维护乘客的权益,以计价表显示金额作为监督、参照协商价事实上很有必要。
桐乡运管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车的运价可理解为有两种收费方式,一是市区内必须按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二是市区外也可采取由乘客与司机协商定价,但行驶中必须同时使用里程计价表,到讫点后协商价如果低于计价表显示金额,乘客则有理由按计价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