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全国人大已于去年1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炒股所得不纳税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广大股民所关注的股票转让所得,此次修订并未涉及。目前我国对炒股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月份工资3月发放 按新标准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