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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沛县:国土局不执行法院判决 局长被罚

      江苏省沛县国土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近4年之久,法院3次依法对该局罚款5.3万元,并先后对两任局长各罚款1000元,甚至已将拘留他们提上议事日程,市国土局也免去了其中一位局长职务……其相关报道见本报2006年6月7日《宁愿辞职也不愿意管这事》和2007年7月30日《罚款交了还是执行不了》。

      遵守国家法律是建设一个法治政府最基本的准则,也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守法最基本的要求。但江苏省沛县国土局面对法院的终审判决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执行长达近4年之久。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期间法院已启动追究沛县国土局局长谢小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程序。2008年1月22日,记者从当地法院了解到,沛县国土局终于执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400余户购房户今天开始陆续办理房产证了。

      2003年,江苏省徐州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子隆公司)与当地的金贸房地产公司发生土地有偿转让的纠纷后,要求沛县国土局依法变更一块35亩土地权属的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变更土地权属登记应当在30日内完成,可是子隆公司竟为此苦苦等了整整5年!因为沛县国土局就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致使400余户购买子隆公司商品房的住户不能办理产权证而一直集体上访告状,成为当地社会不安定的一个因素。

      子隆公司只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沛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履行他们的法定职责。

      2004年4月1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年7月,沛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国土局依照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依法对土地权属进行变更登记”。国土局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此时已没有任何理由不给子隆公司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了。

      法院多次对县国土局和局长个人罚款

      可是,沛县国土局却以各种理由就是拖着不给办理。负责执行的云龙区法院非常慎重,多次向该局发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通知书》。

      2006年3月27日,云龙区法院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对沛县国土局作出:“处以每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直至其履行完法定职责时止”的罚款决定。

      依据这个罚款决定,云龙区法院3次从沛县国土局的单位账户上执行走5.3万元,并先后对沛县国土局前任局长邓运沛和现任局长谢小峰局长个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2007年7月18日,邓运沛被法院处以罚款1000元后,依然坚持原有的态度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就在云龙区法院考虑何时采取强制措施之际,徐州市国土局于8月30日突然免去了邓运沛的局长一职,几天后新局长谢小峰到任。

      记者了解到,谢局长上任后开的第一个会议,就有讨论是否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让人不解的是,何时执行法院判决?如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国土局又没有了下文。应该说,法院对这位新任局长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足够的时间,希望他能依法行事尽快解决这起遗留的“积案”。但事与愿违,谢局长总是以“了解情况”和“向上请示”为由,继续拖着不给子隆公司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9月10日,谢小峰接到了上任后的第一份《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通知书》,云龙区法院责令沛县国土局“10日内履行完法定职责。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云龙区法院以打电话、约谈等形式多次督促谢小峰局长执行,结果依然如故。

      2007年10月29日,云龙区法院作出3个决定:对谢小峰个人罚款1000元;合议后认为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致函沛县人大常委会,了解谢小峰是否为人大代表,为正式拘留做好准备。

      两位局长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理由

      前任局长邓运沛曾明确向法院的执行人员表示,一是不能因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而使家人受到伤害,二是国土局已形成处理决定报县政府,但县政府至今未签署具体意见。邓也向记者流露过“你不知道我的压力有多大”的叹息。

      怕压力完全可以辞职,怎么能拿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法律的尊严替你的“压力”买单呢?

      现任局长谢小峰和记者说:邓局长几年不执行判决也肯定有他的理由,需要时间了解。记者当即提出疑问:你个人“弄明白原因和向上级请示”不是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定理由和程序,而且不管“弄明白或者弄不明白”、“请不请示”能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吗?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论个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如有疑义也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即使假定判决有错,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纠正,为什么非要拿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对抗司法权呢?

      法律的权威并不因谁是局长而打折,邓局长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赶巧”被免职了,谢局长也在法院启动追究他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程序之后,决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2007年12月11日,沛县国土局终于依法给子隆公司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008年1月22日,400余户购房者开始陆续办理盼望已久的房屋产权证,这起长达近4年之久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也终于得以了结。

      但是,完全由于行政官员个人的原因,致使400多户购房户长期拿不到房产证的损失谁来弥补?国土局被罚款数万元谁来承担?造成法院权威和法治政府形象的损害又有谁来修补?(文/图记者薛子进) 什么压力也不能大过法律权威 凌锋

      江苏省沛县国土局原局长邓运沛一句“我有压力”的话,虽然耐人寻味,却丝毫不具有与生效判决对抗的效力,因为在法治社会,什么压力也不能大过法律权威。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是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也充分说明,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性、重要性。维护法律权威可以做很多工作,其中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无疑是最为基本的。因为法治社会正是通过众多司法判决,来达到定纷止争、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如果诸多司法判决不能执行,那么司法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就会淡漠,如此一来,法治社会何以建成?报道中所提到因为生效判决三年多没有执行,“有不少群众对法院的执法能力产生了怀疑”的事例,就从实际个案角度说明,维护法制权威的重要性。

      如果说普通公民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可以归为法律素质比较低的话,那么负有依法管理社会事务职责的公务人员公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达三年多,是匪夷所思的,这不仅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还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弱化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是为法律法规所不容的。江苏省沛县国土局最近终于执行判决,就说明没有什么压力能大过法律权威。

      与此同时,相关的立法活动更说明了法律权威不可侵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诉法修改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该法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将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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