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再生育条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二、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到社区填写申请表2份→社区受理、初审→振东新区计生办审核→计生局审批。
三、提供材料:
①双方户口簿
②双方身份证
③结婚证
④夫妻双方合影两寸照片3张
⑤优生优育检查证明(社区领取免费检查通知单)
注:以下几项视具体情况提供不同材料。
⑥父母生育管理地独生子女证明(嘉兴市外需三级盖章)
⑦农村女孩户相关证明
⑧农村招女婿相关证明
⑨户口农转城相关证明
⑩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相关婚育证明(三级盖章)
⑪再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⑫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⑬嘉兴市级病残儿鉴定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咨询电话: 8818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