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备案学前儿童看护点分布图
要成为一家合格的学前儿童看护点需要达到怎样的办学条件呢?《桐乡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以下规定:
第一:看护点的建设管理和备案程序:
(一)看护点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原则
各镇(街道)是看护点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属地的看护点进行规划、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地的教育、综治、公安、建设、卫生、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协同镇(街道)管理好看护点。
(二)看护点备案程序
举办看护点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基本情况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镇(街道)教育办核准后,上交市看护点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再由联合工作小组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察看,对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准予备案的书面意见。看护点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看护服务。
(三)看护点建设管理职责
各镇(街道)应根据当地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的分布情况,规划好看护点。看护点的数量和布点,应该与当地进城务工人员的人口数相适应。同时,要组建由教育、综治、公安、建设、卫生、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镇(街道)教育办,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管理。
第二:看护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用房建设要求
1.看护点的房舍必须是通过质量安全鉴定、消防检查合格的房屋,楼房的要在三层以下;
2.看护点应设在安全区域内;
3.看护点应有相对封闭式的院落,家长和儿童有单独的出入通道;
4.看护点应设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具备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
5.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活动室和午睡室合一的不低于40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要大于2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二)常规设施设备要求
1.看护点使用的电器设备、教学用具、儿童玩具、体育器材等仪器设备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毒无害,且有定期消毒等措施;
2.看护点电器设备与消毒用品应放在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专用专放;
3.看护点须设立保健室,有药橱和常用设备。保健室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使用处方药;
4.儿童1人1巾1杯,每天消毒。
(三)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看护点应配有不少于2名安保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举办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的基本经费;
3.看护点要有明确的负责人,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看护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精神病史及不适宜看护工作的其他疾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持有保育员资格证;
5.看护点负责人、看护人员、厨房人员均须持有当地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且每年定期体检;
6.看护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教育、保育、保健、安全常识等培训;
7.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看护人员总数的30%;
8.每班应根据儿童人数配备看护人员,看护人员与儿童比例控制在1︰15以内,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
9.看护点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含中专)的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卫生防疫等工作,150名以下儿童的看护点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三:看护点必须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看护点实行备案制;
(二)看护点就近招生,不使用接送车辆;
(三)看护点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每年进行年审。
第四:看护点必须符合下列安全和卫生要求:
(一)统一配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直拨外线电话、消防器材、监控设备和其他安全保卫工具等;
(二)加强门卫管理,设有独立门卫室,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和进出人员身份识别措施。实行全过程看护,儿童在看护时间段内必须有看护人员看护,确保看护工作无盲点;
(三)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及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四)建立一日生活制度、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入点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登记和统计制度、家长联系制度等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五)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和流行病时,举办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报告所在镇(街道)教育办、市场监管部门及卫生部门;
(六)儿童进入看护点前,须经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预防保健所)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园(所)健康体检表和预防接种证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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