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用工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比例,少安置不足一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征收。
三、保障金征收办法:
1、每年5—6月份,各用人用工单位须按桐乡市地方税务局、桐乡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核对的通知》要求,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核实上年度的用人用工数和已安置的残疾人数,确认应缴保障金。
2、7月份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负责核实用人用工单位的人数及已安置的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保障金征收金额,书面通知各缴纳单位,并将应征数传递给市财政、地税局,由财政、地税局负责征收。
3、各用人用工单位应于8月1日—15日以本单位税款缴纳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由地税征收机关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5‰的滞纳金。
市残联地址:桐乡市世纪大道1399号咨询电话:88112685、8818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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