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料:13867300110

工伤维权有“三难”

2014年02月21日 08:17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2012年,受雇于包工头罗某的贵州绥阳人张某在杭州中友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友公司)承建的浙江福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工地做工,主要负责钢梁安装工作。这年11月,张某在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发后,包工头罗某仅支付了医药费,但对于赔偿费用闭口不提。

 

  张某无奈之下向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受理。2013年7月25日,走投无路的张某来到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待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洪斌负责此案。

 

  受理此案后,沈洪斌带着张某赴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桐乡市审批中心调取建筑工程的有关备案资料。经反复沟通和交涉,得知该工程承包商是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包括钢结构,但没有中友公司分包或承包的记录,与张某申报的中友公司不一致,至此调查取证得来的线索中断了。次日,通过沈洪斌反复努力,了解到工程的钢结构部分并非巨匠公司承包,而是甲方单位直接发包给中友公司,中友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罗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可以明确中友公司为张某工伤赔偿案的责任主体。

 

  在确定了用工主体后,承办律师随即着手准备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在申报工伤中又发现张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与中友公司的劳动关系,张某和中友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卡、工牌、工资单,甚至连能够证明事故发生事实的工友证明或报警记录都没有。

 

  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得知张某申请工伤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与承办律师沟通,一致认为此案以调解方式处置为妥。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13年8月5日,包工头罗某终于同意向张某支付60000元赔偿款。一场极有可能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工伤赔偿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

 

  沈洪斌:生活中,工伤事故“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这“三难”,让那些遭受工伤之痛的人们苦不堪言,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首先,要将本案准确定性,必须确定劳动关系,查明向罗某发包工程的发包人是什么单位。经查,向罗某发包工程的单位是建筑单位,则本案应当定性为工伤赔偿案,由建筑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其次,确定了用工单位后,受援人因工受伤后由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使维权工作一次又一次地陷入困境。案件的定性、申请工伤认定、协商谈判,每一步都不容易。最后,在张某申请工伤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此案。

 

  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务必签订劳动合同,保留任何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招工登记表、报名表、工卡、工作牌、工资条、银行记录、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员工服装等。实在无此类证据的情况下,工友证言也有一定的证明力。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打110报警,或打120急救,两者对事发地点、时间等状况有较强证明作用。另外,应及时联系在场人员,出具证人证言。最后,劳动者遇事应通过正规途径尽快维权,比如拨打“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切莫一拖再拖或心急乱投医,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桐乡新闻网官方微信
桐乡新闻网官方微博
桐乡新闻网官方微信
所属专题: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沈筱利 编辑: 匡万忠
相关稿件:
桐乡新闻网版权声明:

① 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钱江晚报今日桐乡”、“嘉兴日报桐乡新闻”、“桐乡电台”、“桐乡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 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 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9399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