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
创建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
现将《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创建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9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命名的镇(街道)。
第三条 爱心镇(街道)创建活动通过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健全组织、优化服务,全方位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激励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创建活动从2010年至2012年,分三年完成。一年为一个创建周期,每年4月申报,12月进行验收,达标一个,命名一个。
第六条 《创建标准》按照项目权重计分,总分100分。《创建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一)残疾人发展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
(二)残疾人社会环境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信息化建设和爱心村(社区)、爱心单位创建等。
(三)残疾人事业保障水平:项目包括残疾人事业综合协调、法制建设、经费投入和组织建设等。
第七条 爱心镇(街道)创建活动分创建申报、创建实施、自查验收三个阶段。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镇(街道)填写创建申报表并提交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经审核通过后,申报创建的镇(街道)按各阶段工作要求,有序开展创建工作。
第八条 创建期满,申报创建的各镇(街道)要对照《创建标准》逐项逐条自评打分,根据自评情况,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并提交创建工作总结。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门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工作访谈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验收。
验收评分超过90分的,提请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命名为“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创建标准
2、桐乡市扶残助残爱心镇(街道)创建申报表
所属专题:
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桐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