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诚信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
现将修订后的《桐乡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桐乡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桐乡市经济贸易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桐乡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09]59号)和《桐乡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142号)以及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担保基金担保后,由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担保模式。本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委托并指导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作,专户储存于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和条件:凡进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援助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创业的被征地人员、持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在能提供反担保措施(住房抵押或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在职人员担保)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级职能部门认证通过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六条 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且继续落实反担保措施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原贷款已按期归还,信用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在还、借款间隔一个月以上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允许按规定实施上浮。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自然人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事务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社区推荐。社区社会事务站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街道(镇) 劳动保障管理所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查,同意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公司。
(四)受理和审核。担保公司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且户籍所在地为信用社区、个人信用良好且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担保公司承诺担保,对信用社区其他人员及个人信用良好但贷款3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资料,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符合条件但户籍所在地为非信用社区,需办理反担保的,担保公司在审核担保人担保资质、抵押物价值的基础上,向经办银行出具相关资料,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人贷款程序。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可自愿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和经办银行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办银行收到该企业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予答复,同意贷款的,在书面通知担保公司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款手续。
第三章 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承诺担保或担保人担保),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桐乡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补助。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当地财政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对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当地实际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财政局每年按照坏账核销的金额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保证担保基金有足够的担保实力。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规定。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担保公司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代偿后未收回的坏帐贷款填制《桐乡市小额担保贷款核销申请表》(见附表1),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局、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并由市财政局在6月底前完成核销,市财政局按批准核销金额补偿担保基金到位。在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公司应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情况下,允许担保机构继续办理担保业务、经办银行可继续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逾期3个月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该项贷款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就业援助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 信用社区创建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信用社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内居民信用意识良好;(二)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利息偿还率达到95%以上;(三)社区内无恶意不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四)社区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区的申报和评定程序。每年度的信用社区评定,由社区按照12月末的数据填报《桐乡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附表二),经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审核后,于1月30日前交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在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予以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各街道(镇)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信用社区进行评定和年审复评,对上年贷款到期还款率下降、信用状况恶化的已授牌社区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区的优惠待遇。为充分调动社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积极性,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力度,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同时给予信用社区一定的优惠待遇:(一)对信用社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资金需求,予以5万元以下授信,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额度3万元以上需要担保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二)对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与社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见附表一)。由社区和街道(镇乡)劳动管理所配合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开展贷款调查与审查,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在审批重点和时间上予以倾斜,各个部门受理时间累计不超过8个工作日。(三)对信用社区内从事个体工商业、运输业、家庭工业的居民,在指定的经办银行优先获得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额(10万元以下)商业性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少上浮30%。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励机制。应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计算依据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用于对个人奖励。(一)对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所考核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0%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5%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予以奖励。(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5%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3%给予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再给予奖励。(三)对经办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5%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局职责:指导担保公司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工作,配合筛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逾期3个月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桐乡支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财政、劳动保障、担保公司等部门;在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并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桐乡市支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局担保公司以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组成督查组,每年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贴息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局。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桐乡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
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积极维护信用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则,做到诚实经营、信守合同、遵纪守法、并对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做出如下承诺: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 、保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
3、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自愿接受以下条款:
(1)自愿将家庭财产变现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2)允许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本人逾期贷款行为在社区进行公告。
所在社区见证 承诺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二0一 年 月 日
桐乡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
申报社区情况
|
申报社区
|
|
负责人
|
|
地址
|
|
社区失业人数
|
|
小额担保贷款人数
|
|
余额
|
|
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
|
|
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
|
|
担保贷款回收率
|
%
|
贷款逾期笔数
|
|
金额
|
|
欠息笔数
|
|
金额
|
|
社区申报理由
|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劳动保障管理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
街道
、
镇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担保公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
经办银行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
所属专题:
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