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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人情之间 应该选择什么?

       本网讯    6月4日上午9点许,来自山东的24岁小伙张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因意外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新婚未久,花样年华之际突遭不幸,家属情绪激动,悲痛万分。死者家属要求死者身前所在的公司给予赔偿,双方为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要求申请调解。

 

       龙翔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收到消息后,在第一时间及时介入纠纷的调解,与龙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一同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死者未出世的孩子上。死者妻子程某已怀有5个多月的身孕,若按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未出世的婴儿是不能得到赔偿的,只能有待于出生后再次协商调解,但是婴儿还有四个多月才出生,变数太多,从人情角度出发需要为未出生的婴儿预留一份权益。

 

       当法律和人情相左时,我们该选择什么呢?

 

       像此类情况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常常会遇到,通常情况下司法部分会按“法律不外乎人情”来进行调解,因此这次调解也尽量为未出世的婴儿争取权益。最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给双方做思想工作,6月7日中午,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且签定人民调解协议书。至此,一场纠纷得以妥善的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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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曹焕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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