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军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林军系浙江海宁人,2009年9月至11月间,林军多次窜至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路等地,采用螺丝刀拆卸等手段盗窃汽车牌照共计23副,并在现场留下写有手机号码的字条,以归还车牌为由对车主实施敲诈,共计非法所得100元。
法院认为汽车牌照为国家机关所制发,用于证明车辆的权属,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本质特征;被告人林军为敲诈他人钱财,故意盗窃他人汽车牌照后藏匿并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实施敲诈,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林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林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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