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公款私存可查询、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比较,新《条例》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记者赶赴市审计局作了深入采访。
亮点一:群众举报制
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及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市审计局副局长徐佩珠认为,这一新增加的内容,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强化监督合力。
亮点二:钱花哪里审哪里
“按照新《条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徐佩珠解释,“审计部门将沿资金走向进行审计,也就是说,财政资金的钱花哪里就审哪里。”
新《条例》还增加了审计评价依据,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定职权范围,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亮点三:公款私存可查询
新《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私存的公款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如:“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亮点四: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政务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前提。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同时考虑社会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就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结果和对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即“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此外,新《条例》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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