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制售假烟的现象越来越猖獗,相关部门一直在重拳打击,却往往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受阻。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3月26日开始施行。日前,烟草、公安、检察院、法院四部门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集体学习。
《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行政处罚次数等方面予以具体化,并且细化了非法经营数额的五种计算方法。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是20年,也就是说,如果卖假烟的数量太多,而且还有其他复杂情形的话,很可能会被判刑20年。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库存假烟”也构成犯罪 。以前,执法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困局:查到了大量库存假烟,却没有把卖假烟的行为抓个正着,因此对存假者束手无策。对于是否应将库存假烟者定罪,以前在司法层面,也曾存在大量争议,因为《刑法》对伪劣烟草专卖品库存待售的情形是否属于“销售”范畴未作规定。
该《解释》将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视为“销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但定为未遂犯,在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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