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桐乡法院以被告人李光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9年9月至10月间,李光华分别接到叶某等人电话要求制作假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谈遂分别以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成交。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李光华的租房检查时查获已伪造好的汽车牌照后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光华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并出售结婚证、驾驶证、汽车牌照各一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光华又伪造并出售居民身份证3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光华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提出的第1起伪造身份证的事实不是其所为的辩解,经查,涉案人员阮云海通过塞在其汽车里的小卡片上的电话13819244102(经查该手机为被告人李光华所使用)联系到一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李光华),并与其接头后,叫该男子伪造了居民身份证1张,故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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