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老板伪造员工收入办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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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员工收入,“好心”老板为其办理信用卡。当收到信用卡时,员工已经离开,老板挪作私用,恶意透支4万余元。1月25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1982年出生的黄某是浙江泰顺县人,2006年,他跟着朋友来到桐乡,办起了公司,由他出面任法人代表。据黄某说,但是由于对业务不是很熟悉,到2008年,公司已经亏了20多万。但在其他人看来,公司还照常运作。
这些人当中,包括银行的工作人员。2008年9月,银行工作人员来到公司,介绍了办理信用卡业务。事后,黄某跟其中的一个员工说,为他办理信用卡。并且,为其开出了年收入20万元的收入证明。而事实上这一员工根本没有这么高的收入。一切资料准备就绪后,银行给那位员工办理了信用卡。
而正在银行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黄某的公司也倒闭了,员工不再上班。但是地址还在,银行就将办好的信用卡寄到了原来的单位。正好被黄某看到,黄某就理所当然地顺手牵羊,占为己有。没有跟员工说明,就带着信用卡离开了桐乡。
回到温州后,黄某听说信用卡透支后不用还钱也没有问题。而那时,黄某手头正紧,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他共透支刷卡消费3.9万余元。
黄某透支后拒不归还。银行就找到了开卡人,员工得知这一事情后,觉得很意外,自己都没有拿到那张信用卡,就被莫名其妙地透支了。他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了原来的老板黄某,黄某存着侥幸心理,始终认为不还银行也拿他没有办法,再加上他手上也没有那么多钱还清,于是,一直拖着不还。
2009年4月,员工报案,黄某东窗事发。得知事态严重后,黄某立即想法设法,将欠款还清,但是那时已经来不及了。
据了解,去年年底,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称,信用卡的持卡人恶意透支后,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透支,且经银行多次催缴而局部归还,虽然黄某事后已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退出全部款息,犯罪事实已经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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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杭州日报网
作者:
通讯员 童剑 驻嘉兴记者 张世新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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