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服务》首出国家标准 |
|
据法制晚报报道,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中更是规定,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全文如下:
《婚姻介绍服务》首出国家标准 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中提供了合同示范文本
婚介服务不得“介绍到成功为止”
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中更是规定,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这是记者日前从国家标准委和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了解到的。
标准首先规定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基本原则,应一切以征婚者为中心,尽力满足其需求;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应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标准明确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上岗前和上岗后均应接受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意识和职业化、婚变心理学、沟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
标准首次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了规范。
其中提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向征婚者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及费用;婚介服务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同时,婚介机构应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对于征婚者提出的问题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记者看到,标准明确要求,婚介机构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据了解,此标准为推荐性的标准,具体实施将随后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强制执行。
婚介服务出合同范本
该标准在附录中首次提供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文中规范了应包括征婚者和婚介结构的名称、婚介服务的内容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认定和争议处理方法、订约时间和地点。
比如应规定单次介绍次数、给征婚者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安排双方互换联系方式等。
所属专题:
|
 |
来源:
新华网综合
作者:
记者 汪红
编辑:
宋琼燕
相 关 稿 件 |
|
|
|
|
桐乡新闻网版权声明: |
① 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嘉兴日报-桐乡版”、“桐乡电台”、“桐乡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8118696。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