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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二审未判 专家称应尽量避免死刑

  孙伟铭如今颇有名,因为他在四川成都酒后驾车撞死4人、撞伤1人,被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死刑,成为敲响许多人抵御美酒诱惑的警钟。今天他在二审时听到一线生机。

  在四川省高院举行的二审当中,公诉人员向法官表示,孙伟铭酒后肇事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事发后大呼快救伤员,以及积极赔偿受害者,鉴于这三点因素,不宜将他判处死刑。

  受害者的家属们对此感到失望。由于孙伟铭的酒后驾车,张志宇失去了父母,他表示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是判孙伟铭死刑,不希望二审改变一审的判决。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指出,从全球趋势来看,死刑应当尽量避免。

  一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成都市万年场的一家酒楼参加亲戚80大寿的宴会,席间饮用了大量白酒。下午4点多,他驾驶“别克”轿车送走父母后,由成都市区方向沿成龙路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不仅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迅速倒车,从被撞的“比亚迪”车右侧超出,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孙伟铭在驾车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高速向右侧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长安奔奔”车上的5名驾乘人员中1人受伤、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一辆“奥拓”车相撞,再与“奥拓”车后的一辆“蒙迪欧”轿车发生擦挂,接着与一辆“QQ”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

  事后经司法鉴定,孙伟铭所驾驶的别克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事故路段限速60km/h)。

  事故发生后,伤员及孙伟铭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部门随救护车到医院,发现孙伟铭有饮酒嫌疑,当即提取孙伟铭血液进行乙醇检验,检验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在随后的调查中,交警发现孙伟铭居然没有驾驶执照,系无证驾驶。他于2008年5月中旬购置这辆别克轿车,并以自己的名字登记入户,在未办理驾驶证甚至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交警发现,事发前他已有10余次违章记录。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

  孙伟铭的罪名,源自《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处结果一出,许多老百姓叫好,觉得孙伟铭一下子夺去了4个人的生命,现在属于以命偿命,很合理。也有一些人反对,理由是两条:第一是给孙伟铭定的罪名不准确,应该是交通肇事罪;第二是量刑过重。

  二

  这两条也是今天二审的焦点。

  记者事先查阅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里面没有死刑的规定,刑期一般也不长。例如今年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中,被告人胡斌撞死1人,获得的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在法庭上强调,孙伟铭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例如案发时的多位在场证人证明,孙伟铭在案发后,看见受害者躺在血泊中,第一反应是大喊有没有医生,快救人。这可以证明孙伟铭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态。案发后,孙伟铭家属一直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施杰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面对交通肇事行为,普遍应用这个罪名。当然,用这个罪名对酒后驾车等行为的处罚相对不重,很多人认为不利于约束酒后驾车等行为,但要改善这个问题,手段是修改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而不是另找罪名来惩处犯事者。

  他接着提高了语调:“孙伟铭案的一审判决,以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全社会对醉酒驾车的重视,但是,剥夺生命必须慎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孙伟铭应有的惩罚,而不是死刑。”

  公诉人员反驳了辩护律师对罪名的异议,表示孙伟铭属于无证、酒后、超速驾车,并且是在肇事逃逸过程中造成了惨重伤亡,多种恶劣手段叠加,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

  但在量刑上,公诉人员从死刑的立场上退了一步。

  在法庭上,孙伟铭始终懊悔不该对自己的酒量和驾驶技术过于自信,懊悔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酒后驾车闯下大祸,犯下难以弥补的过错。

  二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提交审委会后再宣判。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得不太合适,因为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就是拿来适用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一审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判处死刑,“当前全世界都在逐步废止死刑,体现尊重生命的人权理念,因此在我国也应当尽量避免死刑。对于交通肇事罪目前存在的量刑偏轻,可以通过加重刑期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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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记者 闵捷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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