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前后 房价竟差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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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产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缴纳了定金,由于房产公司没有兑现销售时承诺的返租协议,使得要缴纳的购房款凭空多出了8万元。感觉受骗的周某欲退房,却被房产公司以违约在先为由拒退定金。近日,在桐乡市濮院工商所的帮助下,周某终于讨回了公道,桐乡某房地产公司如数退还了定金。
2009年7月11日,周某向桐乡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单身公寓,在实地看房后,感觉该房还比较理想,就和房产公司商定了相关事宜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欲购买的房子为该公司21号商务楼一套面积为45.07平方米的单身公寓,每平方米单价为5708元,扣除房产公司承诺的返租费用后,周某实际只需支付17.5965万元。签了房产认购协议后,周某按照协议约定,当即交了1万元定金给该公司,该公司出具了发票。
7月15日,周某到该房产公司交剩余购房款时,被告知还需缴纳的购房款是25.7259万元,而不是扣除返租金后的17.5965万元,实际需缴纳的购房款比购房发票上注明的需交款高出8万元。周某感觉自己是被房地产公司欺骗了,要求退还购房定金1万元,并拒绝签订购房合同。
房产公司负责人却认为房子是消费者提出不要的,也就是消费者违约在先,按照协议约定,定金冲抵违约金,不但不退定金,还要向该公司缴纳提供服务产生的佣金。经过多次交涉,该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定金。
周某无奈之下来到濮院工商所投诉。接诉后,该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事件进行了调查,经查房产公司的确答应过周某返租可退购房款的承诺,出具的发票是返租款扣除后的价格。所以违约责任应该由房产公司承担,不应以周某的定金冲抵违约金,更不能收取佣金。经过多次调解,该公司终于如数退还了周某的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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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市场导报
作者:
董红梅 陶宏伟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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