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办公室新闻发言人   2009年8月31日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民朋友:

  大家好!

  今天,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桐乡新闻网》这个桐乡本地唯一的新闻网络传播平台,对《桐乡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实施进行网络新闻发布。

 
  为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桐乡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已由市十四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在就公众关心的一些重点内容和操作程序发布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医患纠纷,引发家属围攻医院,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某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一批以向院方索赔为职业的“医闹”人员。对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4年浙江省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各级政府成立了各种应急机制、预案,目的都是希望能够防范和遏制医患纠纷的发生,正确而平稳地处理好这些问题。


  与全国情况相似,我市重大(恶性)医患纠纷呈现增加的趋势,近年来出现了在医疗场所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封堵医院大门及威胁医务人员等现象,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患者自身的权益。为此,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纷纷建言献策,要求建立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桐乡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多次修改完善,由市十四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总体思路

 
  整个《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积极预防。《办法》强调了预防的积极意义。预防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这是治本之策。二是积极预防,一旦出现了医患纠纷,依法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办法》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规定了明确、详尽的义务。

 
  2.规范处置。《办法》最鲜明的特色是创新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介入的形式,以专家库为技术支撑,增加医患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一是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持原有处置渠道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设立医患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处理医患纠纷。二是实施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3.各司其责。有效处置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不仅需要医患双方加强沟通,也需要社会各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医院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义务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建立了具体的制度和工作规范,为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办法》明确了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处置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判定为医疗事故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等三条途径。《办法》实施后,在原有三条途径的基础上,增加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途径。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系统,聘有相关医学、法律方面专家为其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因此,由其处理医疗纠纷,公信度高,且处理纠纷成本低、时间短,可以极大方便患方。

 
  四、对部分公众疑惑问题的解答

 
  1.有群众问: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国家已经有相关的法规了,如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我们桐乡又出台了这个办法,政府是基于什么考虑?


  近年来,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已成为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既有医方的原因,医务人员服务技能、服务态度的问题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能力的问题;也有患方的原因,如因医学知识相对欠缺,对某些疾病的疗效期望值过高等;另外医患纠纷处置机制不完善,也不利于高效便捷地处置医疗纠纷。

 
  对此,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做了很多积极的探索,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处置医患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现实,我们感到这些相关的法规文件缺少刚性,约束力不够强。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基于对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间长、成本高的顾虑,往往采用直接找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的办法。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探索性,相应责任一时难于认定, 协商过程中双方易产生分歧,从而使矛盾激化。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办法,建立严密的纠纷预防和报告制度,创新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快速有效地化解医患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缓解医患矛盾,推动平安桐乡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2.有群众问:如果出现患者一方既不接受调解,也不进行鉴定,还是采取去医院闹的办法,相关部门会采取什么措施?

 
  《办法》的制订实施,出发点是引导医患双方都能够依法解决纠纷。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医患纠纷治安警情后,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立即组织相关警力赶赴现场;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教育疏导,防止双方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方亲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将尸体擅自停放在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大厅等场所,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经劝说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为医疗机构及时移放尸体提供保障。

 
  《办法》对患方在医患纠纷处置过程中妨碍正常医疗秩序的也进行了限制。如患方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致使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停尸闹事,或在医疗机构相关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燃放鞭炮等,不听劝阻的; 阻碍医师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或采取非法手段占有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群众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如何开展工作?

 
  当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医患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与公开、公平原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大家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向市司法局、卫生局等部门咨询,电话:88021941、8803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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