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崇福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奇赡养纠纷案:一对年近80岁的老夫妇称自己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而这个儿子却说自己父母没有对他尽到应尽的义务,因为父母没帮他找媳妇。难道帮儿子找媳妇也是父母的义务?
父母状告二儿子不孝
据了解,陈老夫妇都是桐乡本地人,膝下共有6个子女,其中有3个儿子。大约在30年前,陈老夫妇就与子女们分了家。自1997年后,陈老夫妇要求三个儿子每人每年提供200斤大米和一定的生活费。但是,据陈老夫妇称,大儿子和三儿子都履行了这个赡养父母的义务,唯独二儿子没有。“2004年,爸爸第一次开刀,我和大哥各拿出了2500元,但是二哥没给钱。妈妈告诉我,二哥到现在都没给过住院费和生活费。”老人的三儿子说。
据两位老人说,大儿子、三儿子以及亲戚朋友等都曾劝过二儿子要尽孝,却反被二儿子恶语相加,大儿子和三儿子还为这件事被二儿子打伤过。现在,两位老人因为年老都已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且陈老伯还有多种疾病缠身,很需要儿子们好好善待他们。然而,二儿子的行为着实令两位老人心痛不已。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将二儿子告上了法庭。
二儿子的理由不成立
在法庭上,二儿子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当时分家的时候,我才19岁。按照乡下的习俗,应该在我结婚后才能分家。他们没给我娶媳妇就分家了,就是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对于不付老人的医疗费,二儿子称没有这回事。
对于二儿子的这种说法,崇福法庭法官明确指出,给儿子找媳妇不在父母应尽义务之内。因为这个理由不赡养父母,也是不应该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以父母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即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仍然要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且,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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