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这就意味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很久以来,看病难、养老难,缺乏稳定的生活保障,始终是农民的“心病”。 近年来,我市 把这一事关百姓的大事放在重要位置上,逐年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完善构建起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
要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桐乡率先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据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回忆,1990年,县人民政府下发桐政办[1990]168号文件《关于在全县农村实行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县恢复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因村制宜,实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虽然当时参加人数较多,但因政府财力有限,补偿给百姓的也只是很少一部分,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1992年到2001年,政府补偿额度逐渐加大,人均达到110元。”
农民最害怕生大病。为此,1999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217号批转了《桐乡市农村大病合作医疗风险实施办法》,从当年起市财政按农村人口年均安排一元,建立全市农村大病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高额医药费的补偿,使农民抗大病风险的系数有所提高。
针对原有合作医疗的不足,从2002年开始,我市全面实施了新一轮合作医疗制度,并印发了《桐乡市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不断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提高合作医疗保障力度。实施新型合作医疗以来,参保率稳步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率从当初的68.4%提高到目前的 98.12%。
2007年,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市、镇(街道)、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管理,实现了市内所有定点医院就诊、实时报销“一卡通”制度,大大方便了参加人员的报销。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我市合作医疗支付报销款1.19亿元,其中报销款1万元以上的就有2400余人。谈到合作医疗时,梧桐街道东方红村村民朱国良感慨颇深:“多亏党的政策好,合作医疗让我减轻了不少经济负担,否则我还要多背上7万多元的债。”
现在看来,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的生、老、病、死甚至更多的内容全部由单位负责。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市逐步确立了以养老保险为龙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实现了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主体的转变。
从1993年开始,我市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推行个人缴费,这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2002年,政府出台了《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24号令),开始对失地农民采取社会保障进行安置。并从2004年起,全面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土地征迁后的后顾之忧。同年11月,政府出台《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城乡低保家庭或因病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最高额度3万元。2005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50元……
与此同时,我市还积极探索扶贫帮困一体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实施农村居民就业援助,逐步提高低保享受标准,确保做到应保尽保。从今年1月份开始,对全市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还发放一定数额的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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