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组织,统一协调的工作规则,规范完善社区组织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制度。
2、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社区党支部提出议案,或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议案报经社区党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社区党支部主持的社区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3、凡属重大事项,按上述程序决策后,还需提交党员大会(党员议事会)讨论,形成支部意见后,再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4、涉及到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社区集体财产的转让、出租等事项,经过上述决策程序后,进行公开投标和公开拍卖。
5、有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就社区内有关事宜提议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
6、违规行为造成社区集体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造成社区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等后果的,追究社区干部责任;给社区集体经济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的,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的10%至30%;未造成经济损失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酌情扣减责任人的工资报酬或给予纪律处分。
7、违规行为是指:凡涉及社区经济发展、公益事业,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集体资源的分配、财产的发包与分割、大额资金支出等按规定须经集体研究讨论的事项擅自作出决策的;因管理失职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对群众的信访调处不力而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因手续不全,程序不全,程序不符和超额审批等违反有关审批规定的都属违规行为。
8、社区干部违规行为的认定,应经居民代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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