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3-88118696 热线传真 0573-88192200 投稿邮箱 txnews@zj.com 联系地址 桐乡市振兴东路法院内 邮政编码 314500 QQ:188862831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炼焦煤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 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