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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09年农综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的公告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鼓励的项目包括: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的项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项目及其污染防治项目;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四、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包括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扶持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资金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1.财政有偿资金使用期限5-6年,第五年归还50%,第六年全部还清,不收取占用费,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委托银行贷款制;财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环保设施以及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必要设备投入等。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2.申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单个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300万元;单个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配套,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4.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80%,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50%,优先扶持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高、落实好的项目。

     
      (二) 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

     
      贷款贴息项目分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项目。

     
      1.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字〔2005〕4号)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须于2008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2008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部分予以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年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范围仅限于国家立项开发县。

     
      2.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5〕30号)规定,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须于2008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省级财政对2008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利息部分予以贴息,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年贴息率为5%。省级贴息项目申报范围仅限于省级立项开发县。

     
      五、立项条件

     
      (一)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 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3.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4.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7. 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完备。

     
      8.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10.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业龙头企业

     
      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②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③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能力和担保能力;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④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⑤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其知识结构、能力等能满足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⑥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③农户成员100户以上。

     
      ④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六、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立项条件如实申报。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向所属地农发办申报;市、县(市、区)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择优选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2.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对拟立项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公示,并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必须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3.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和评估,择优选项,并在有关媒体对拟扶持立项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公示后,下达财政资金投资指导性控制指标。


      4.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财政资金投资指导性控制指标,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市、县农发办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核后,正式行文(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上报省农发办。

     
      七、申报材料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

     
      1.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产品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效益预测、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等。

     
      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应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编制,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3.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二)各类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有偿无偿相结合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三份)。

     
      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06、2007年度的审计报告。

     
      ③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④抵押(质押)或担保证明。

     
      ⑤有关部门出具的新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对养殖、加工等项目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⑥附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效益估算表。

     
      2.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

     
      ①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合同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②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效益估算表。

     
      各地农发办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同时取消下一年度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资格。

     
      八、申报时间及其它事项

     
      (一)申报时间


      1.有偿无偿相结合项目申报材料(附表要求项目单位用Excel格式详细填制)及软盘,在2008年9月28日之前上报省农发办。

     
      2.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附表要求项目单位用Excel格式详细填制,贴息项目申请表由当地农发办填制)及软盘,在2008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农发办。

     
      (二)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已申请其他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的,不得再重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且同一年度中只能申报两种扶持方式中的一种;对2008年已扶持的项目连续申报的,必须详细说明上年度扶持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2.每个市(不含所属县、市)限报产业化经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项目4个、每个县(市、区)限报产业化经营有偿和无偿相结合项目3个。

     
      3.项目申报材料及附件须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上述材料从邮局挂号邮寄至省农发办,申报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桐乡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金永坤

     
      联系电话:88099708  13605835899

     

                           桐乡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8年7月30日

    来源: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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