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崇福某皮毛加工企业工作的小于最近赋闲在家,没了经济来源。小于解释,由于目前是淡季,企业想裁员又怕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只得暂时停工,企业与职工进退两难。
过去,企业因为用工富余而辞退工人是十分正常而又普遍的事,但随着今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情况就不同了。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新法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只能想尽办法安置职工。最近,在某企业工作十多年的沈女士就感到了被企业安置的尴尬。两个月前,47岁的沈女士的岗位被他人顶替,自己突然间成了没工作的人,每月只能拿300多元的生活费。沈女士说,企业人员实在富余,负责人希望她能办理退养手续,等3年就能退休了。由于家庭条件一般,沈女士十分看重原本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心情十分沮丧。沈女士为难地对记者说,如果直接辞退自己,还可以拿到为数不小的经济补偿金,只是企业“半死不活”地拖着自己,让她感到进退两难。
无独有偶,我市一家砖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每况愈下,不得不让工人干一天,休息一天。这样一来,职工工资就要减半,不少职工萌生去意。想辞职的职工委实不少,但真正付诸行动者不多,原来,砖瓦企业的职工大多无其他谋生技能,短时间内找不到另外工作。对于此,企业主也很无奈,他说,原本可以选择辞退部分职工,但企业效益实在不好,难以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才不得不出此“下策”。
相关人士表示,企业因为给员工提供保障而增加了一些用工成本是应该的,因为这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应该在自我发展上下功夫,企业效益好转,一切问题皆可迎刃而解。作为职工,也应加强自我学习,掌握多种技能,才不至于轻易被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