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于自动取款机(ATM)可能已并不陌生,但当你在自动取款机(ATM)上取钱、转账、查询余额时,是否会关注其是否合法?近日,桐乡市工商局对自动取款机的市场主体资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自助银行涉嫌无照经营,它的市场主体资格亟待规范。
桐乡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认为,目前,商业银行的自助银行有三种形式:金融机构外的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以下简称行外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以及金融机构内的自助银行(以下简称行内自助银行)。而涉嫌无照经营的是前两种形式的自助银行,即行外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
据介绍,《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而工商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1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事实上这些“窗口”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那么,自动取款机和行外自助银行为什么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呢?这与自助银行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和规范的顺序有关。据了解,自助银行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和规范分布在《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尤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而自助银行却早已存在了。
自助银行与一般的企业分支机构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如便民、快捷、无营业员等。目前,桐乡市工商局已经向上级部门作了情况汇报,期望有关部门及时对这几部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改,以使这些自助银行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成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