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我市一家大型企业务工的市民刘玉琳(化名)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其工伤保险赔付过程中,发现她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截然不同,遂要求刘玉琳到工作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否则不予报销。此时刘玉琳心里打起了鼓:身份证是伪造的,到单位一开证明不就“穿帮”了?
刘玉琳为何要伪造身份证?大约3年前,40岁的刘玉琳下岗后,被迫进入市劳动力市场求职。然而,因为年龄的原因,令刘玉琳的求职之路颇为坎坷。面对“女,35岁以下”等招工条件,刘玉琳无奈之下花钱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将自己的出生年份从“1965年”改为 “1972年”。凭借这张假身份证,她顺利地进入了一家企业上班。
在我市,像刘玉琳这样的“非法就业者”并非个例。据有关人士透露,企业里确有不少不符合条件的工人,有的文化水平不高,有的则是年龄超过招工要求,采取伪造或者假借他人身份证进入的。但这一做法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包括养老、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难以兑付。类似刘玉琳这样的情况,他们就得面临失业和放弃兑付保险金的两难选择。
“为什么要订这些苛刻的条件?30岁的人能干的活,我们50岁的人一样能干。”在市劳动力市场,多次遭到就业歧视的老张愤怒地说。老张的话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能将矛头完全指向非法就业者。劳动力过剩使得企业在招工时纷纷抬高门槛,以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验、性别等排斥了许多失业人员,致使他们不得不“铤而走险”。有关工作人员说:“就业歧视现象不可小觑,它损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对于这样的现象,不少企业招聘人员辩解道:企业考虑的是用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为了有效利用工厂及设备,就需要那些适应“倒班制”、有体力和精力上夜班的人。在这种背景下,工厂在招工时就非常重视年龄等条件。
然而,是否年龄偏大的人员就无法胜任呢?日前,记者在我市一家照明企业采访时,就遇到一名女工,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她已经从最初的普通工人升至班组长,深受企业领导的重视。当记者询问她的年龄时,这名女工迟疑了。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她才透露当初也是因为年龄偏大而利用假身份证进入企业的。
今年1月1日,国家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业内人士指出,法律出台后,尚需社会各方面的努力:用人单位要摒弃特权思想,树立人人平等的用人观;政府部门应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机制,督促其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