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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检方推行被害人告知制度保障知情权

           从5月1日起,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推行“被害人告知制度”,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过去,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作出的决定、下一步的诉讼程序和自身的权利等不完全知情,造成有些案件被害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引起缠访、缠诉等现象。

      针对这一状况,天津市检察院以相关诉讼法律法规为依据,于2006年5月创立了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的“被害人告知制度”,即对自然人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之后,以当面或邮寄的形式,向被害人发出“告知书”,让被害人及时得知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诉讼过程、期限和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各个诉讼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过该市北辰区检察院两年的试点表明,这项制度不仅保证了被害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而且促进了检务公开,减少了因被害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缠访、缠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去年7月,北辰区检察院在对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批捕的同时,向被害人亲属制发了“被害人告知书”。被害人亲属接到“告知书”后到该院咨询,检察官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对此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应被害人家属的请求代写了诉讼申请,并帮助其申请了法律援助。被害人家属对此非常感激。

      近日,北辰区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抢劫罪、但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官通知此案被害人来到该院,当面发给被害人“告知书”,并向被害人详细说明不批捕的原因,以及被害人具有的相应诉讼权利,得到被害人的理解。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阮津 孙志民 编辑: 陈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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