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说黄某向他借了1万元,并出示了一张借条。黄某则大呼冤枉,称借条是自己出具的,但钱没拿到,小孙在诈骗他。4月25日,浙江桐乡法院通过测谎对这起借款案作出一审口头判决:驳回小孙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小孙称,两年前,到被告黄某开的理发店理发与黄某认识的。2007年7月26日,黄某因急需还钱向小孙借款1万元,经双方口头协议,小孙同意借款给黄某,于是双方就到商业银行划卡转帐,但是据小孙自己说,当时他并不真的想借钱给黄某,所以卡里没有钱是知道的。小孙转帐后,将一张“凭据”给了黄某。后因转帐不成功,于7月29日小孙在时代广场前将现金1万元交给黄某,黄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由于7月26日转帐未成,故借条上时间仍写7月26日。
被告黄某则称,小孙是做广告业务的,去年7月小孙来被告理发店里做广告,黄某称自己资金紧张,小孙说借黄某钱,7月26日,双方对借款达成协议,便去商业银行转帐,因为当时已经4点多了,银行已经下班了,就去ATM转帐,小孙一个人拿了两张卡划卡转帐,转好后小孙给黄某一张“凭证”,当时黄某以为转帐成功的。回到黄某店里,黄某便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小孙。过了几天,一直查不到到帐的钱,黄某去商业银行查问,才知转帐业务已取消。于是黄某便找小孙要回借条,小孙都以不在本地等理由拒绝归还。8月27日,黄某为此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审理过程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桐乡法院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孙与黄某在有关涉案借款的真实性陈述中是否存在说谎进行心理测试(测谎)。测试结果表明,小孙在有关借款真实性问题回答中,出现说谎生理反应,而黄某在同样的问题上,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原告称自己是在7月29日将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也于7月29日出具借条。但原告除提供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2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交款的事实。原告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均表示未看到原告交付现金给被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借款事实,根据本次测试数据综合分析判断,被告黄某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孙某陈述的可信度。故法院判决对原告小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