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其中不乏惠及百姓维权的政策——
作为劳动者,也许曾担心追讨欠薪过了时效而不得不放弃,也许曾因为工伤追讨赔偿却被一拖再拖而伤透了心……5月1日起,国家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将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将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更便捷地解决身边的劳动纠纷。
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了
近日,一市民因追讨1000多元工资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哪知一算仲裁费竟要500元。扣除仲裁费,是否还要继续追讨下去?原本理直气壮的当事人陷入了两难:申请仲裁,费钱费精力;不申请吧,放弃自身合法权益未免可惜。最后不得不申请调解,草草了事。
令人欣喜的是,这一难点将在新法的实施后消弭于无形。新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有利于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维权。
仲裁时效性增强
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过去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一般为60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到90天。而依新法规定,仲裁期限一般情况下为45天,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0天。两相比较,周期缩短了30天。
“小额”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
去年,来自云南的务工人员小曾在我市某金属加工厂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划伤手指。当小曾要求厂方赔偿时,厂方却态度强硬:“你尽管去告!先不说谁胜谁败,时间上你就输不起,从工伤认定到仲裁再到法院两审起码两年时间,看谁能坚持到最后!”小曾急于回家,两年时间他实在等不起,最后还是找到司法所帮助介入调解才解决了。
据了解,新法对部分劳动争议规定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目前,我市正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人力资源干部、工会组织等开展新法的专项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