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崇福工商所接到高桥镇南日集镇谢某投诉,称其在某油漆店购买了一罐油漆,但在打开过程中发生了爆炸,要求工商部门处理该事件。
原来,谢某于4月7日上午在南日集镇一油漆店购买了一罐0.3千克装某品牌特白银粉磁漆,准备油漆铁制衣架。岂料在打开油漆罐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经检查,谢某发现油漆生产日期为2006年9月15日,而保质期为1年,遂认定爆炸是因油漆过期所致,就与油漆店店主马某交涉,要求赔偿损失。而马某则认为油漆过期不会引起爆炸,爆炸是由于谢某开启油漆罐不当引起的,责任应由谢某自负。
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工商所工作人员联系了生产商海宁某油漆公司,公司表示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共同协商处理此事。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油漆公司与油漆店店主马某共同赔偿谢某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