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剑指水污染治理的顽疾——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修改的关键词。那么,新《水污染防治法》对我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据了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与此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增加了30条法律条文,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和加大处罚等6个方面均有所完善和突破。
近年来,随着我市及周边地区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量外来过境水和周边地区水质也日趋恶化,加上本市工业、农业、生活污水排放的不断增加,使得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受到很大的考验,目前,我市境内河网水质基本为IV-V类,境内基本没有合格的饮用水源,水污染防治任重而道远。
桐乡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新《水污染防治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排污行为的处罚。新法中规定将按照企业污水排放量及污水浓度进行严惩,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同时,新法明确指出企业私设暗管排污将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另外,新法将采取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单位,还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要罚到让违法者感到痛”,新法在罚款力度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