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窜至崇福镇留良村竹城坝良渚文化遗址,掘得国家三级珍贵文物4件、一般文物10件……”今年3月11日下午,在公诉人陈述案发过程时,陈国兴、陈卫东和吴建良等3名被告人低下了头。
2006年11月,正值崇福镇留良村实施土地改造。村民们发现,在竹城坝一带,推土机挖出来的泥土颜色异于常色,大伙儿都议论纷纷,猜测着土里可能埋有文物。没过几日,村里就来了几个陌生人挖土,并且挖到了一些文物。听说此事后,村民陈国兴等3人立刻红了眼,他们商量决定去“挖宝”,然后卖掉分赃。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陈国兴等3人多次前去挖掘,共挖得石器、耘田器等文物共10多件。
2007年10月,相关部门接到举报陈国兴等人盗掘文物的信。同年10月31日,陈国兴等3人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审讯中,3人如数交代了自己盗掘文物的事实,并将盗挖来的文物悉数上交。同时,他们还提供了其他盗挖人的线索。
在庭审过程中,陈卫东说:“挖掘时虽然知道是古代的物品,但不知道这是文物,更不知道这是犯法的……”无知让这3人站在了被告席上。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兴、陈卫东和吴建良结伙挖掘文物,其行为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等待最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