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随着几场大型招聘会的举行,大学毕业生求职高峰期随之而来。据连日来的采访发现,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违约金,不少毕业生在签完合同后,才开始工作或者还没来得及工作时就开始职业生涯的第一次“跳槽”。
3月1日,记者在市人才市场作了一项随机调查,接受调查的10名求职者中,有9人认为,即便与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也仍旧存在“骑驴找马”的心态,总希望能够找到更为满意的工作。“先就业再择业嘛,反正不用交纳违约金。”上海某高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徐先生与桐乡一家大型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仍在招聘市场寻寻觅觅投递简历。徐先生说:“签约的那家单位我并不很喜欢,要出差,工作压力又特别大,但毕竟工作难找,签了约就等于吃了‘定心丸’,可以再慢慢找一家更适合自己的单位,找不到也有退路。”徐先生的想法颇具代表性。
据了解,虽然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大学生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仍可以约定违约金。面对这笔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毕业生们倒也泰然处之。毕业于杭州某大学的小高,在杭州谋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并与单位约定了2000元的违约金。而不久后,他通过考试进入了某事业单位工作,就开开心心交纳违约金,离开了原先的企业。
毕业生频频违约现象让用人单位颇为头疼。“签约现象每年都有,甚至还有今天签明天就违约的。”我市一家大型企业相关负责人说,毕业前后是应届生最不稳定的时期。但他同时表示,毕竟市场经济下,人才资源是流动的,与其责怪这些毕业生,不如反观自身,如果企业本身有足够的吸引力,就不怕他们跑了。
有识之士认为,“原则上不赞成和提倡刚‘落脚’就‘跳槽’这一种做法,毕竟这是诚信问题”。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要珍惜工作机会,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要有一种组织观念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