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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来自民政部的最新数据显示,2005—2007年这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中,623690个村已完成选举,全国平均选举完成率达99.5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日前也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计划。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行近10年,我国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已成为村民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截至2007年,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选举的全国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

      村委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施行后,我国31个省份均陆续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村委会的选举及运作程序等。为了保障村委会选举严格依法进行,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办法。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表示,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宪法是核心,村委会组织法唱“主角”,还有不同层次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基层制度。这个法律体系如今日益健全完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为系统、更具操作性。

      “村情发言人”制度,如今已在江苏姜堰市全面推行。村建设规划、征用土地补偿、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等与村民利益特别密切的事项,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负责人作为“村情发言人”当场介绍情况,并接受村民提问和质询。

      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青县、江苏省太仓市等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加大对村官的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村干部述职报告,评议“两委”班子成员。天津市武清区2003年村级组织换届以来,10余名党支部成员、10余名村委会成员因评议不合格被依法依规解除了职务。

      截至目前,我国96%的农村已经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0%以上的村庄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91%的农村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

      为了更好地让村民参与和监督村务,广东、河北、甘肃等7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专门的村务公开办法;还有一些省份专门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办法,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到实处。

      村委会组织法施行近10年,为推动我国村民自治这座“民主大学校”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在农村改革、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大环境下,对其进行修改的呼声日高。

      在近年来的全国人代会期间,许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村委会组织法。仅2007年3月,就有279名代表提出9件议案。还有一些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村务公开法和村民自治法。詹成付说,民政部已于去年完成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初稿,并提交给了国务院。修改将涉及完善民主选举程序,补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有关内容,以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 记者 吴兢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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