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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号门市部背后的阴谋

      1月6日,记者了解到,前些天桐乡市人民法院对钱某处以1000元罚款,至此,一起由钱某虚构产权提起诉讼的妨害民事诉讼案件终于结案了。  

      虚构产权提起诉讼

      事情还得从2004年说起,当年10月26日,钱某以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5号门市部产权所有人的身份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钱某在获得75号门市部所有权后,曾多次要求该门市部的承租人虞某交回房屋使用权或重新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均遭虞某拒绝。2004年6月30日,虞某未经钱某同意,将75号门市部转租给田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依法取得桐乡市濮院镇羊毛衫市场三区75号门市部产权,该门市部在虞某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虞某明知该门市部所有权发生变动,未经钱某的同意,擅自转租给田某,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故钱某可解除合同,被告虞某、田某应返还原物。

      原来事情还有蹊跷

      判决生效后,虞某提起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发现案件确实另有蹊跷。法院经审理查明,原来,75号门市部的合法所有权人为濮院某公司,虞某等7人先后承租了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0~76号房屋。由于该公司拥有的130余间门市部均是产权与使用权分离,该公司遂于2002年4月与钱某商定通过虚假借款的方式,将产权转移后变卖部分门市部。

      2002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虚假借款协议,内容为钱某借给该公司110万元,该公司以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0~76号门市部作抵押。借款期满后,公司故意称无法还款,钱某遂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把70~76号店铺抵偿给钱某。随后,该公司将上述房产过户到钱某名下。

      至此,钱某通过诉讼的形式,取得了7间门市部的所有权,并凭借已经取得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堂而皇之地将虞某和田某告上法庭。   

      制裁恶意诉讼还是空白

      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钱某与濮院某公司签订的调解书已被裁定撤销,因此,钱某对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5号门市部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撤销此前作出的裁决,驳回钱某的起诉,并对钱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桐乡市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表示,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守法者的利益,但司法部门只能对其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予处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制裁。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记者 赵旭升 通讯员 陈 勇 李晓霞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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