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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乡一企业状告嘉兴环保局处罚不实

           由于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导致出水COD浓度超标的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8月被市环保局予以了行政处罚。“我们没有恶意排放行为,环保局对我们违规行为界定属于法律错误。”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把市环保局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昨天上午,此案在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机器检修遭突检,企业认为有点冤 

           今年5月9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飞行监测”,经过现场取样并交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105mg/l超标0.75倍,污染了周围水域环境。市环保局向企业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企业违反操作规程,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停止超标排放,并拟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处罚,企业法人代表李昌湖认为有点冤:“这次超标主要是企业正好有台泵站在大修,这样就只有3组机组正常运行,超负荷运转从而造成了超标,但之前我们已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并获得批准,我们总不能把阀门关了让水流到外面,说‘故意不正常使用’我们认为这不是企业的本意。” 

           据悉,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担桐乡市区生活污水及部分企业污水的处理,企业总投资为1.5亿元,日处理能力为5万吨。 

           对簿公堂维权益,违规排污供认不讳 

           “企业从今年7月开始,先后与市环保局开过听证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一直到现在的行政诉讼。”李昌湖告诉记者,“其实对簿公堂不是表示我们企业要证明什么,输赢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律师认为三点与事实不符合,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为处罚程序违法且没有实事和法律依据。三点理由主要是被告到原告排水口取样时,原告单位人员未在场;原告污水处理设备运转正常,没有故意不正常使用;原告处罚依据来自1998年实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而不是2002年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用新法为标准。 
           
           对于原告的申述,被告方律师给予了回应。对于采样程序不合法,被告方认为是没有依据的,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和制作勘查笔录时,有企业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关于是否属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方面,市环保部门认为设备的超负荷运行属于违反操作规程的一种情形,被答辩人明知正常情况下需要4台机组才能处理的污水量用3台机组来处理,明显违反了操作规程。对于法律适用标准,被告方认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没有废止,两部法律对于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法院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将对该案择日作出宣判。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何继东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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