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订婚收受彩礼的被告屠丽(化名)返还原告曹伟(化名)彩礼2万元,驳回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曹伟和屠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了,两人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2007年4月5日,双方欢欢喜喜地订婚了。按照农村习俗,订婚时男方要给女方家彩礼。曹伟于订婚当日给了屠丽彩礼4.4万元及金币(2个,价值1.06万元)加工成的首饰。订婚后,两人的日子也算平静。2007年5月8日,屠丽感觉不适,经检查为宫外孕。曹伟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没有再支付其他医药费用,剩下的均由屠丽支付,两人感情急转直下。从那以后,感情更是无法弥补,双方从争吵到分手,但是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争执不下。2007年8月29日,镇司法所以及村委会专门组织双方就返还彩礼的事进行调解,但结果还是不欢而散。于是曹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屠丽返还彩礼4.8万元,金币2个,银镯子1双。
法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按照农村风俗给付彩礼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倡导的。屠丽因为婚约而收取曹伟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屠丽收受的彩礼,部分用于订婚开销且屠丽因为宫外孕导致婚约解除,也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法院判决屠丽返还曹伟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