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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乡市药监局探索过期药品回收新机制

      为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过期、变质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遏制非法收购药品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权益,近日,浙江省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过期药品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该试行办法对回收定点单位产生方法、过期药品回收方式、回收后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过期药品,回收单位应按照“区域分布,服务便民”的原则,从具有合法资质、较好诚信度、较强社会责任意识、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中产生,并通过申请、审核、公示三个环节产生。

      办法要求,定点单位应积极宣传回收过期、变质药品的重大意义,及时耐心的介绍合理用药常识。落实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对回收箱要实行专管、专放、专贴。要按照统一方式设置回收箱,统一方法与程序进行定点定时清理,使用药监部门统一设计的封条进行封存。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变质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做好登记工作,加盖过期药品回收专用章,并开具统一的过期药品回收收据。

      药品监管部门对回收的药品定时上门清理、统一集中销毁,并对定点单位实行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实行动态监管。对管理规范,群众口碑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敷衍了事,群众反响较差的取消定点资格,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对于管理不善,造成过期药品流失,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办法还规定消费者凭过期药品回收收据,在定点单位购买药品时按移交过期药品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优惠。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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