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绩效考核制度,末位淘汰制的实行,是企事业单位激励员工增强竞争和危机意识的一种办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仅一纸空文;一些工作人员出现了职业倦怠,甚至集体“作弊”
近年来,“末位淘汰制”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中开始被运用。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某个采取末位淘汰制的单位中,员工用轮流做“最后一名”的方式来应对,记者不禁要问:末位淘汰制,究竟是良方还是“鸡肋”?
据某单位负责人介绍,实行末位淘汰制可以保证员工积极竞争的状态。它的主要做法是:首先制订职责考核和业绩考核的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级标准,对不合格者实行淘汰或转为试用,对优秀者实行奖励。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人数比例关系,而是较充分地考虑了现有职工的努力程度;它也不仅仅是一个单向的惩罚机制,而是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双向机制;末位淘汰制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会演变成员工工作的动力,从这个角度讲,它较之传统的“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是一个进步。
但是更多的人则持谨慎的态度,他们认为这一制度并不一定起到激励的作用。某单位每到半年就会将考核分公布,倒数5%的员工会被调整岗位、调整单位、外派学习或直接淘汰。于是,每到半年,众员工的主要话题是:谁是最后一名?记者便问:“为什么不问问谁是第一名?”“现在大家都不会关心谁是第一名,第一名可以继续留在单位,倒数第6名也可以留下,没有太大的差别。而处在最后5%的将要离开,这才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有时,末位淘汰制会是一个无人顾忌的空壳。小朱是某中学的教师,他说,刚进学校时,校长说综合评定最差的几名教师要被淘汰。担心之余,整日兢兢业业工作,惟恐被淘汰,后来被老教师告知:多年来从未见有人被淘汰,可见这不过是“唬人”的招数。从另一家事业单位了解到,由于单位采取连续3个月考核倒数第一的员工将被淘汰,于是,数十位员工私下一商量,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了个“轮流倒数第一”,大家的饭碗保住了,制度从此形同虚设。大伙儿都说,为保饭碗出此下策,实在是无奈之举。
从法律角度讲,末位淘汰如果使用不当就有违法的嫌疑。据了解,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随便决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末位淘汰”的员工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随时解除和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其他几种情况。
有识之士认为,在一定范围内推行末位淘汰制,对于激活员工队伍是有益的。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淘汰,在员工中应建立怎样的竞争激励机制,应该是下一步必须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