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670元调整到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5.7元调整到6.4元。此次调整,全市最低月工资较以前提高了80元,调幅为11.9%,是近3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3项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刚刚将垃圾运往振东垃圾中转站的环卫工人秦腊英听到这一消息后很高兴。她说:“大伙儿早就传开啦,我还不信,没想到这是真的!”秦腊英每月的工资是670元,今年物价上涨得厉害,自己租住的房租也提高了。
除了工资在最低保障线徘徊的人分外高兴外,我市的失业人员也感受到了温暖。原来,由于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的,所以,9月1日起,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金标准随之调整,每人每月由过去的470元上调至525元,医疗补助金由47元上调至53元,生育补助费由1000元调整至1600元。家住凤鸣街道的失业人员邵先生看到自己卡上的钱每月比过去多了61元,他说:“感谢政府,让我们感到自己没有被社会遗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说,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一个底线,不是惟一标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时间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