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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劳动者实现“和谐就业”

      近年来,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严重、劳动力供大于求等问题困扰着广大待业人员。就业是民生之本,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不允许对求职者有性别、学历等歧视;一个家庭至少有一名就业人员;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指出,这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取消就业“怪门槛”


      一名身高不足1.4米的男士,求职10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名容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拒许多人于千里之外:男性、本市户口、本科学历及以上……各种限制规定成为求职者的拦路虎。


      许多待业者常常有这样不平等的就业压力,尽管感到不公平,却只能隐忍不言。而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则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存在就业歧视。


      消除“零就业”家庭


      市场就业中总是有一批困难的群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和高素质劳动者竞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经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尚有32户城镇“零就业”家庭。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每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名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实际上对各级政府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为每个家庭都各有各的困难,有的不愿意找工作,有的因照顾瘫痪在床的亲人而难以实现就业。“市场就业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要承担最后的责任,要给这些确实困难的就业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他指出,接下来,政府已经通过“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工作,开发公益性的岗位,比如现在社区里的保安、保洁、保绿这样一些不需要技能特别高的岗位,安排这些困难群体就业。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还费用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规定》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作了限制,并明确要求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规定》第55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称,接下来,他们将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积极按照《就业促进法》开展工作。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见习记者 黄 薇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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