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院镇车主王某委屈地向笔者倒出心中苦水:车子早就卖给了别人,人家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还要找到他。
原来,11月9日,外地驾驶员张某驾驶一辆散装水泥车FE××××将一路人撞死。死者家属报案后通过车号找到了车子的主人王某。据王某讲,他的车以前是挂靠在当地一家水泥厂,后来经协议将车卖给河山镇的李某。之后车子一直是李某在使用,张某是李某聘请来的司机。现在出了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要求王某赔偿,理由是死者是被王某的车撞死的,而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是王某,尽管车子现在归李某使用,但他们并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因此,王某还是水泥车的合法主人,自然也就难逃责任。目前,该事故正在处理之中。
另据了解,该车FE××××养路费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包、转卖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户头的,向机动车执照所列户头征收养路费”。在此,桐乡公路稽征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车主,车辆正常交易时,除了要去公安部门办理行驶证过户外,还要去当地的公路稽征所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不要因怕麻烦而省去办理有关正常的过户手续,以免日后发生事情时后悔莫及。